7. Best Practices

  • 先找个别条文的直接规范目的 → 制度目的 → 部门法/法秩序价值目的。
  • 写成"通过[手段]实现/防止[具体效果]",优先识别个别条文的直接规范目的,再上升到制度目的与法秩序价值。不要一开始就泛泛而谈公平、正义、秩序。
  • 主客观冲突时正面处理:不回避,按三个标准(新旧/具体程度/规则原则)分配权重。
  • 目的不等于结论,必须将目的转化为"宽/窄""纳入/排除""严格/扩张"等具体含义判断。
  • 四项检查全部通过方可输出,任一未通过则回溯重新权衡。
  • 立法材料不足时如实标记,增加客观目的权重,不编造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