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ple Usage

●根据step 2 1.(1)规则,《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解释等行为时,应当指的是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同类的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不包括其他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根据step 2 1.(2)规则,《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法律对于其适用范围没有作出特殊的规定,因而其是普遍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

●根据step 2 1.(3)规则,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中规定,在继承人篡改、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导致继承权的丧失。按照明示其一即排斥其他的规则,在其他情况下,如隐匿遗嘱等,并不能导致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

●根据step 2 1.(4)规则,《民法典》第1190条第1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本条中,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就属于例外规定。对此,应当进行严格解释,也就是说,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行为人才不承担侵权责任而承担补偿责任。

●根据step 2 2.(1)规则,《民法典》第1128条所规定的代位继承,若从文义上讲,其既可能指法定继承,又可能指遗嘱继承。但由于其所处的体系位置为民法典继承编法定继承一章。因此,从体系解释上讲,其应仅指法定继承。

●根据step 2 2.(1)规则,《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占有”一词,它在所有权分编中使用时,其意指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即占有权能。但在“占有”分编中使用时,其意指一种占有的事实。

●根据step 2 2.(2)规则,《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规定置于《民法典》第1249条关于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之前。且从文义上讲,第1249条所规范的事项亦在第1245条的文义范围内。因此,第1245条设置的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亦可以适用于第1249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step 2 3.(1)规则,《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共同侵权中的“共同”是采共同过错说,还是客观关联说,存在不同的解释。通过结合《民法典》第1171条和第1172条关于数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但客观行为结合致人损害的侵权的规定,可以明确第1168条中的共同已经排斥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此,其应当是指共同过错。

●根据step 2 3.(2)规则,确定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的情形例如,《民法典》第367条第2款针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中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此处,立法者使用了“姓名或者名称”,从体系解释上来看,《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民法典》第1013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可见,在《民法典》中,明确区分了姓名与名称,立法者只是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中使用“名称”的概念。因此,基于这种体系解释的方法,应当认为居住权的权利人主体不限于自然人,而应当包括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根据step 2 3.(2)规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情形例如,《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该法第1225条又对病历资料的具体类型作出了规定,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所以,在解释《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时,应当参照《民法典》第1225条的规定

●根据step 2 3.(3)规则,《民法典》合同编中,相关规范有的,表述为“债权债务”,有的表述为“合同权利义务”,通过体系解释可以发现,凡是使用“债权债务”表述的规范(例如,在《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规定了债权转让与债务移转),就不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还可以适用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凡是使用“合同的权利义务”表述的规范(例如,《民法典》第556条关于合同的概括转让,则采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表述),就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