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 to Use
Step-by-step instructions
step 1 从文义解释结果中识别尚未解决的争议类型,并压缩成一个具体问题句。
- 争议类型限于以下三种情形:
(1)法律规范在文义解释下产生了两种以上可能的文义,无法择一。
(2)文义解释确定了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核心范围,但边缘区域仍然模糊,有待予以澄清。
(3)根据文义解释,某一法律事实同时被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规范群的文义所涵摄,无法确定适用哪一法律规范或规范群。
- 问题句应尽量写成单句问答形式,例如:
(1)《民法典》第1169条中的“共同”,应理解为“主观共同”还是“客观共同”?
(2)第X条是否适用于Y事实?
(3)事实A应适用第X条还是第Y条?
step 2 针对争议问题,由近及远地利用体系性解释资源进行解释,具体规则如下:
- 根据法律体系的应有之意,针对法律规范文本本身进行体系性解释:
- 如果法律规范列举了具体的人或物,然后将其归属于“同类型的类别”,那么,对开放性规定的解释,就应当与具体列举的人或物属于同一类型。
- 如果法律规范对于其适用范围没有作出特殊的规定,则应当理解为其属于一般法,可以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主体、事项、地域。
- 在封闭式列举下,如果法律规范文本中明确提及特定种类的一种或者多种事项,可以视为以默示的方法排除了该种类以外的其他并未被提及的事项。
(4)如果某个规范属于一般规范的例外规则,在适用范围上要作严格的限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张解释,也不能随意进行类推适用。
-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所处的体系位置进行解释。具体规则如下:
(1)根据某一法律规范所处之编、章或节的名称,确定其含义或适用范围
- 若法律规范在一部法律中被命名为总则,在某一编或章中被命名为基本规定或一般规定,或者处在某一章或节的靠前位置(通常为第一条),且同一部法律、编、章或节内的后续法律规范所规范的事项在文义上能够被其所涵摄,则其亦可适用于后续法律规范所规范之事项。
- 在某一事实同时两个以上规范所涵摄时,则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适用。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a.法律规范的位阶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同级或下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效力。
b.法律体系中位置更靠前、涵摄范围更大、表述更抽象的规范通常为一般规范
c.颁布时间更晚的规范是新法
- 找到与之相关联的法律规范,根据彼此关联的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或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如下:
(1)除一般规范与特别规范的分工外,若某种解释会使其他相邻规范失去独立适用意义,应优先排除该解释。
(2)利用“同一法律中的同一术语,前后意思原则上应保持统一”的规则进行体系解释,从而确定概念的含义或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3)利用“法律使用两个术语,则原则上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分”的规则进行解释。
step 3 存在下列情形时,不输出最终结论,如实输出存在下列情形:
- 文义核心范围本身尚未确定,无法进行体系性解释
- 根据上述解释规则无法得出结论或结论存在冲突,无法得出体系性解释结论
- 待决事实已超出条文可能文义范围,需要进行漏洞填补
- 争议问题解决主要依赖目的解释、利益衡量或政策判断,无法通过体系性解释做出判断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step 4 若不存在step 3的情形,则输出包含以下内容的结论:
- 争议问题
- 体系依据与判断理由
- 体系性解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