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整示例

示例1:简单场景 — 单条法律规范效力检查

场景描述: 用户咨询合同违约责任问题,智能体检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作为依据,需要进行效力检查。


效力检查过程

步骤1:规范识别与定位

项目内容
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公布日期1999年3月15日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引用条款第107条(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步骤2:时间效力检查

  •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 已到达 ✓
  • 修正/修订记录:无单独修正
  • 废止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60条明确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结论:❌ REPEALED — 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

步骤3-5:因步骤2已确定废止,标记为阻断性结果,但仍需提供替代方案。

替代方案查找:

  • 原《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对应《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577条内容与原《合同法》第107条基本一致。

步骤6:综合效力判定

效力检查报告

## 法律规范效力检查报告

### 基本信息
- **规范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规范层级:** 法律(基本法律)
-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 **公布日期:** 1999-03-15
- **施行日期:** 1999-10-01
- **检查条款:** 第107条
- **检查时间:** [当前日期]

### 效力判定

| 检查维度 | 检查结果 | 详细说明 |
|----------|----------|----------|
| 时间效力 | ❌ REPEALED | 已被《民法典》第1260条明确废止,废止日期2021年1月1日 |
| 层级效力 | — | 因已废止,不再检查 |
| 冲突检查 | — | 因已废止,不再检查 |

### 最终判定
- **效力状态:** 已废止
- **置信度:** 🟢 HIGH(废止信息明确,来源权威)
- **使用建议:** ❌ 不可引用。应替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 注意事项
- 原《合同法》第107条的内容已被《民法典》第577条承继,内容基本一致
- 如案件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能仍需适用原《合同法》
- 建议核实案件事实发生时间以确定适用法律

示例2:复杂场景 — 多条法律规范效力检查与冲突解决

场景描述: 某企业在A省B市(设区的市)排放污染物,被当地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企业对处罚不服,智能体检索到以下法律规范作为分析依据,需要进行效力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59条 — 按日连续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99条 — 具体罚款数额
  3. A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45条 — 省级处罚标准
  4. B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第30条 — 市级处罚细则
  5. 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发布)第11条 — 处罚程序

效力检查过程

规范1:《环境保护法》第59条

步骤1:规范识别与定位

项目内容
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层级法律
最新修订2014年4月24日修订
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引用条款第59条(按日连续处罚)

步骤2:时间效力 → 2014年修订版为最新版本,现行有效 ✅

步骤3:层级效力 →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层级为法律,权限正确 ✅

步骤4:冲突检查 → 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为上位法 ✅

判定: ✅ VALID | 🟢 HIGH


规范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

步骤1:规范识别与定位

项目内容
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层级法律
最新修正2018年10月26日修正
施行日期2016年1月1日(2018年修正后即日施行)
引用条款第99条(超标排放的罚款)

步骤2:时间效力 → 2018年修正版为最新版本。需确认第99条在2018年修正中是否被修改。经核查,2018年修正主要涉及机构改革相关条款调整,第99条未被修改。现行有效 ✅

步骤3:层级效力 →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层级为法律,权限正确 ✅

步骤4:冲突检查 → 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大气污染领域的特别法,《环境保护法》为一般法。在大气污染处罚问题上,应优先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两法之间不存在实质矛盾。✅

判定: ✅ VALID | 🟢 HIGH


规范3:A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5条

步骤1:规范识别与定位

项目内容
规范名称A省环境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A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层级地方性法规(省级)
最新修订2019年
引用条款第45条(省级处罚标准)

步骤2:时间效力 → 2019年修订版,需确认是否有后续修正。假设经查询未发现后续修正。✅

步骤3:层级效力 → 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正确。但需注意: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步骤4:冲突检查关键检查点:

  • 第45条规定的处罚标准是否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矛盾?
  • 情形分析:
  • 如果省条例的罚款幅度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 无冲突 ✅
  • 如果省条例的罚款幅度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上限 → 可能与上位法冲突 ⚠️
  • 如果省条例的罚款幅度低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下限 → 与上位法冲突 ⚠️

假设经比对:A省条例第45条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进一步细化了裁量标准 → 属于合法的细化规定,无冲突 ✅

判定: ✅ VALID | 🟡 MEDIUM(地方性法规需与上位法比对,置信度适当降低)


规范4:B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30条

步骤1:规范识别与定位

项目内容
规范名称B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B市人民政府
规范层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区的市)
发布日期2016年
引用条款第30条(市级处罚细则)

步骤2:时间效力 → 2016年发布,距今已超过8年。需确认:

  • 是否有后续修正?→ 假设经查询未发现
  • 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有修正 → 需检查该办法是否与修正后的上位法一致

⚠️ 触发强制复核规则:发布时间较早且上位法已修正

步骤3:层级效力 → B市为设区的市,其政府可就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第82条)。权限正确 ✅

步骤4:冲突检查

  • 与《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的一致性:需逐条比对第30条内容
  • 与A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的一致性: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地方性法规矛盾
  • 假设经比对发现:B市办法第30条中关于处罚程序的某项规定与2018年修正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不一致之处

⚠️ 发现冲突:

  • 冲突类型:下位法(地方政府规章)与上位法(法律)不一致
  • 解决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应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 该办法第30条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部分不应适用

判定: ⚠️ PARTIAL | 🟡 MEDIUM


规范5: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

步骤1:规范识别与定位

项目内容
规范名称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制定机关原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
规范层级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0年
引用条款第11条

步骤2:时间效力

  • 2010年发布,距今已超过14年
  • ⚠️ 触发强制复核规则:发布时间超过10年
  • 经查询:该办法已被2023年发布的新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2023年7月1日施行)替代

结论:❌ REPEALED — 已被新办法替代

替代方案: 应引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版)的对应条款。

判定: ❌ REPEALED | 🟢 HIGH


批量检查汇总

## 法律规范效力批量检查汇总

| 序号 | 规范名称 | 引用条款 | 时间效力 | 层级效力 | 冲突检查 | 最终判定 | 置信度 | 建议 |
|------|----------|----------|----------|----------|----------|----------|--------|------|
| 1 | 《环境保护法》(2014) | 第59条 | ✅ 有效 | ✅ 法律 | ✅ 无冲突 | ✅ 现行有效 | 🟢 HIGH | 可直接引用 |
| 2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 第99条 | ✅ 有效 | ✅ 法律 | ✅ 无冲突(特别法) | ✅ 现行有效 | 🟢 HIGH | 可直接引用,优先于一般法 |
| 3 | A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 | 第45条 | ✅ 有效 | ✅ 地方性法规 | ✅ 在上位法范围内 | ✅ 现行有效 | 🟡 MEDIUM | 可引用,已比对上位法 |
| 4 | B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6) | 第30条 | ⚠️ 需复核 | ✅ 地方政府规章 | ⚠️ 部分与上位法不一致 | ⚠️ 部分失效 | 🟡 MEDIUM | 与上位法不一致部分不可引用 |
| 5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 第11条 | ❌ 已废止 | — | — | ❌ 已废止 | 🟢 HIGH | 不可引用,应替换为2023年新版 |

### 需特别关注的问题

1. **规范5已废止:** 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已被《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2023)替代,必须更新引用。

2. **规范4部分失效:** B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30条中关于处罚程序的
   部分规定与2018年修正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该部分不应适用。
   建议直接适用上位法规定。

3. **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 在大气污染处罚问题上,《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2)
   作为特别法优先于《环境保护法》(规范1)适用。两者不矛盾时可同时引用,
   矛盾时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准。

4. **层级适用顺序:**
   法律(规范1、2)> 地方性法规(规范3)>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4)
   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应以法律规定的幅度为准,地方性法规的细化标准为参考。

5. **建议补充检索:** 应补充检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中与原第11条
   对应的条款,以完善处罚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